(2017)黔03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明兴申请执行王世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兴,王世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兴,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王世模,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明兴与王世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6)黔03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