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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执25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11执25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三江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2913085-4。法定代表人:华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柴秀靥(实习),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587598-X。法定代表人:赖立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秀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575720.87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859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于2017年6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1000元;2017年3月23日,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0元;2017年6月6日,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2016年12月27日及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嘉兴毛衫原辅料交易市场1幢的总计591套房产的查封(上述房产在审理中查封);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秀洲区××国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另经调查,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嘉兴毛衫原辅料交易市场1幢的总计971处房产由于还未办理房产登记,现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受偿10711000元。本院认为,除已解除查封的房地产及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房产外,本院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国平代理审判员  周渊圆代理审判员  黄如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