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栗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456号原告:栗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勇,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女。原告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广庆、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婚后协议书有效;2、责令被告按照双方××××年××月××日所签订的协议给付原告34000元;3、判令被告按每月300元给付生子抚养费,自××××年××月××日起至生子满18周岁(每月1日前支付);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男孩栗浩栋,由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9月6日经协商离婚,双方到林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婚后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栗某从王某手里拿走14000元;2、还欠20000元,每月1号按时还2000元;3、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每月1号给。”协议签订后被告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均未果,现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被告王某当庭口头辩称,××××年××月××日的婚后协议书是其签字的,但是不欠原告34000元,只欠原告14000元。抚养费现在不会给原告,被告去看望生子,原告不让看,被告把应给生子的抚养费存起来了,等生子长大了就按每月300元给付生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婚后协议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男孩栗浩栋。由于双方感情破裂,2016年9月6日协商离婚,双方在林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姓名:栗浩栋,出生日期:2012年12月1日,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理;三、婚后无房产(与父母同住)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均归男方所有,存款五万元男女双方一人一半;四、婚后无任何债权债务;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离婚后双方又进行了协商,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婚后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栗某从王某手里拿走14000元;2、还欠20000元钱,每月1号按时偿还2000元;3、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每月1号给;4、现在还建芳身份证,户口钱还清移。如违背以上所条款,移交法律程序”。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又签订了婚后协议书,该婚后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主张只欠14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不让探视生子,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某欠款14000元;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约定自2017年1月19日起于每月1日偿还原告栗某2000元,直至还清20000元为止;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约定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生子满18周岁止,每月1号支付生子抚养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红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