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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昕澄与张永杰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昕澄,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57号申请人蔡昕澄。被申请人张永杰。申请人蔡昕澄与被申请人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昕澄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永杰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0-9-4-202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出具(2017)黑0604民初346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杰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10-9-4-202室房屋产权手续,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