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成都御品商贸有限公司、张超、文晓宇、朱文斌、成都兵雁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成都御品商贸有限公司,张超,文晓宇,朱文斌,成都兵雁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29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瑞通路220号一楼商铺附4、5、6、7号,二楼商铺附3、8号。负责人:尧钦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军,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凤,系该行员工。被告:成都御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紫荆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被告:张超。被告:文晓宇。被告:朱文斌。被告:成都兵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铁国际交易大厦7幢2单元7层2707号。法定代表人:文晓宇。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成都御品商贸有限公司、张超、文晓宇、朱文斌、成都兵雁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姗审 判 员 张颖漩人民陪审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