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德阳蓝华电梯有限公司),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德阳蓝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蒋元强,该公司董事长。四川劼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7842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关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