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勇与刘小兵、孙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勇,刘小兵,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任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刘小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孙丽娟,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任勇与刘小兵、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小兵、孙丽娟名下有小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刘小兵所有的吉利牌川FBNXXX车和孙丽娟所有的比亚迪牌川FHSXXX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