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4民初22号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县加明镇。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某某,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某某,男,藏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新龙县尤。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628元,减半收取计7314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牟 国 平审 判 员 周 成 红人民陪审员 贾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泽仁拥中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