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金林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林,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陈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初197号原告叶金林,男,1941年12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委托代理人陈光宇(特别授权),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锦(一般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春花,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林诉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陈春花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金林承担。审 判 长 麻永和人民陪审员 董舒舒人民陪审员 郑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纯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