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玉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恩,马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玉恩,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服装城退休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马文利,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吕玉恩与马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门民(商)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文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文利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两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现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文利名下的财产情况,执行人马文利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现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210元,扣除58元执行费后,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配偶进行统查,其配偶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5740元,并全部发还申请人。5.本院已前往其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官厅镇石片村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两年多未在此地居住,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通过支付宝反馈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经查,该手机号码已暂停服务。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5042元标的未能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