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肖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59号罪犯肖红,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于201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5日,2015年8月14日获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肖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情节,故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