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香庆、雷敦朝诉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香庆,雷敦朝,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安香庆,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雷敦朝,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高筱莉。本院在执行安香庆、雷敦朝与陕西安德瑞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74350元,案件受理费998元,执行费10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因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