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战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战某甲,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望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继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2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战某甲在望奎县火箭镇所属的村屯内,以村民撞坏路灯、彩砖、在林地内放牲畜等为由,10多次从村民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依法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战某甲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战某甲在2010年2月至2015年8月任原火箭乡双合村(现火箭镇正兰三村)治安员。2010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害人许某某驾驶四轮车将双合村的路灯撞坏。战某甲知得后赶到现场,许某某要先给自己受伤的孩子去治病,战某甲却要其交罚款否则不允许走。最后许某某交给战某甲罚款500元,战某甲将罚款据为己有。2011年7月份,被害人岳某某和李士学将自家耕牛拴在林地的树上。战某甲得知后,将牛牵到自家。在岳某某和李士学为战某甲买了一条红金龙香烟后,战某甲才将牛放回。2011年9月份,被害人陈某某家卸砖将张某某家的花压折20多棵。战某甲对陈某某罚款50元,战某甲将罚款据为己有。2012年春天,被害人佟某某在双合村西南地放羊,被战某甲抓住要罚款200元。在他人说情下,战某甲对佟某某罚款50元。2012年年末,被害人杨某开车将双合村的路灯撞坏。战某甲知道后要罚款1000元。在他人说情下,战某甲对杨某罚款500元。战某甲将罚款据为己有。2013年5月份,被害人董某某到双合村树地捡树枝子,还有两棵死树。战某甲看见后对董某某罚款150元,战某甲将罚款据为己有。2013年10月份,被害人吴某某夫妇到双合村农户家的地里溜玉米,被战某甲抓到,战某甲对吴某某罚款450元据为己有。2015年8月份,被害人赵某1家雇工修鸡舍,在胡某某驾车倒车时将双合村广场边上的彩砖压到。战某甲知道后要对赵某1罚款1000元。在他人说情下,战某甲对赵某1罚款400元,战某甲将罚款据为己有。战某甲在望奎县火箭镇所属的村屯内,以村民撞坏路灯、压坏彩砖等为由8次对村民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另查明,被告人战某甲对被害人许某某、吴某某、杨某等8人进行了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7日,望奎县火箭镇正兰三村居民李某某报案称,本村村民战某甲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用各种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决定受案和立案。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00年至2015年期间任火箭镇双合村支部书记。战某甲是村里自用的人员,负责看青管些零碎的小事,每年工资2000元。2010年至2015年期间,战某甲利用村里给他的权利,以各种理由对村民进行各种敲诈,有的要钱,有的要烟。数额累计大约几千元,他收的钱没有交到村上,也没交给我。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2010年正初八的下午,我开着四轮车走到双合村西头道北的时候,撞上路灯杆,路灯的灯罩就下来了。我和村上协商好给2000元赔偿费修路灯。当我要走的时候,战某甲把我车拦住了,让我给他交1000元罚款,不交钱就不让我走。付某某和李某3给我说的情,战某甲同意把罚款降到500元。我把钱给付某某和李某3了,让他俩帮我给的战某甲。4.证人王某1、李某3、付某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某开四轮车走到双合村西头道北的时候,撞上路灯杆,将路灯撞坏了。战某甲索要1000元罚款,不交钱就不让走。在付某某和李某3的说情下,战某甲同意把罚款降到500元。许某某把钱交给付某某和李某3转交给战某甲的。5.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李士学给刘某某干零活,我俩每人三牛头拴到树上了。等我们干完活出来发现牛不见了。经过打听是战某甲把牛牵走了,我们就去战某甲家要牛。他说我们把牛拴树上了,每头牛交100元罚款,再把牛牵走。刘某某找的双合屯书记给说的情,这才没罚款。战某甲让我俩给买条烟,我和李士学花50元买了一条红金龙烟给战某甲,他才让我俩把牛牵走。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的一天,岳某某和李士学给我干活,他俩把牛拴到门口树上了。牛被战某甲牵回家了。我们去要牛,战某甲让交600元罚款。后来我村干部说情才没交罚款。战某甲让岳某某他俩给买条烟,他俩就合伙花50元买一条红金龙烟给战某甲,这才把牛牵走了。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家门口卸砖,把门口的花整折了两棵。花是张某某家的,张某某也没说什么。战某甲来找我,让我交50元罚款,我想钱也不多就交了。8.证人尚某某、张某某、臧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把张某某家门口的花整折两棵,战某甲知道后罚了陈某某50元。9.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2012年春天,地里正在灭茬没有种庄稼。我和佟术贤合伙买的羊,佟术贤在双合村的西南地放羊,被战某甲抓住了要罚款200元。他还往家抓羊羔子,我找到李某4帮我说情,战某甲同意交50元罚款。我交完罚款后战某甲把羊放了。10.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佟某某在双合屯西南地放羊被战某甲抓到后要罚款200元。我找战某甲说的情才罚了50元。1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2年年末的时候,我开车把双合屯的路灯撞坏了,被战某甲发现后要罚款1000元。我找张某2说的情,才罚我500元。张某2替我把罚款转交给战某甲的。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战某甲到我家要1000元钱,不给就不让在双合屯树地放羊,之后我就给战某甲1000元。12.证人张某2、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的时候,杨某开车把双合屯的路灯撞坏了,被战某甲发现后要罚款1000元。杨某找到张某2说的情,才罚了500元,张某2把罚款转交给战某甲的。1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双合村捡树枝子,还有两棵死的小树。战某甲知道后要罚我500元钱,我儿子董某2和媳妇孔某某跟战某甲商量后,战某甲同意罚款150元,董某2帮我交的罚款。14.证人董某2、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我父亲董某某在双合村东边道北的树地捡了两棵死的小树,被战某甲看到后要罚款500元。后来董某2经过和战某甲商量后才被罚150元。15.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份,我们夫妻俩用驴车在双合村东南地溜玉米,战某甲看到后要罚款1200元。后来找刘某2、王某2和战某甲说的情,战某甲同意交450元,王某2替我们转交给战某甲450元。16.证人王某2、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吴某某和刘某某用驴车在地里溜玉米,战某甲看到后要罚款1200元。后来吴某某找到我俩和战某甲说情,战某甲同意交450元,王某2替吴某某转交给战某甲450元。17.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5年8月份左右,我正在组织维修鸡舍,我雇胡某某开四轮车,在倒车的时候压到广场上边的彩砖。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罚款。我到了看见战某甲和他儿子,战某甲要罚款1000元,在场的工人说空车压的也没压坏,我们理论了一会,战某甲同意要500元。最后我给黄某某400元,让他交给战某甲儿子了。18.证人黄某某、赵某2、胡某某、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左右,赵某1雇我们维修鸡舍,胡某某开四轮车倒车的时候压到广场上边的彩砖。战某甲和他儿子要罚款1000元,在场的工人说空车压的也没压坏,我们理论了一会,战某甲同意让交500元。最后赵某1给黄某某400元,让他交给战某甲儿子了。1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13年战某甲在村里任治安员,一年工资2000元,负责护青看管树木。我任连长的时候,战某甲是我下属,他罚过村民的钱,不是村上让罚款的,罚款的钱也没交到村上。后来村书记李某某不让他罚款,战某甲到处上访告书记李某某。村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不用战某甲了。2015年战某甲参选村副主任,没有选上。因为战某甲总去北京上访,我主动找战某甲谈只要他不再上访,就在村上给他安排点活,加上镇里让他看护人工湖的工资,加在一起让他达到村里委员挣的工资。后来我和唐某某又找战某甲谈了一次,他表示同意。2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战某甲参选村副主任没有当选,之后他就到北京上访告村上。他回来之后,村上为了安抚他不让他上访,我和胡某某找他谈,答应他一些待遇,在村上给他安排点活,加上镇里让他看护人工湖的工资,加在一起让他达到村里委员挣的工资,前提是他不再上访,否则就没有这些待遇,战某甲答应了。开始我不知道战某甲收村民的钱。后来有村民反应战某甲收钱的事,村上找战某甲谈话,不让他乱收罚款,战某甲不听劝。2013年8月村上决定不让战某甲当治安员了,后来听说战某甲收过放牧的、捡玉米的、撞坏路灯杆的人的钱。具体收多少钱我不知道,收的钱也没交到村上。21.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双合村屯东头有一垧杨树地,我跟战某甲说让他帮我看着点,别让牲畜进地祸害树。但是没说雇他看,也没给他工资,如果他抓到放牧的罚钱归他,死树归他处理。我不知道战某甲在树地收放牧的钱,收的钱也没给我,我要知道坚决不能同意,2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03年我和杨双在双合村东北买10垧树地时认识的战某甲。后来找他给我们看树地,别让牲畜进树地祸害树,每年给他1000元工资。战某甲收放牧的钱我们不知道,收的钱也没给我们,他也没说过这事。2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在双合村买了三块树地,买完树地后村书记李某某说让战某甲看着,也不用给钱,我就同意了,当时我也没看到战某甲。2015年7月份,我听说有人在我家树地里放树,我就去制止。那个姓兰的人说是战某甲让他放的,他给战某甲400元。我就打电话报警了。经过调解战某甲给我500元。通过这次我才认识战某甲。我不知道战某甲收钱放牧的事,收的钱也没给我,要是知道我坚决不能同意牛羊进我家树地。2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双合村的连长,战某甲在2004年至2013年8月任村上治安员,负责看青和村里的花草树木。后来因为他乱收村民钱,村上找他谈话,他不听就被免职了。他收村民的钱没交到村上,村上也没让他收罚款。25.被告人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04年至2013年我在村里任治安员,负责护青看管树木。2010年正月初八晚上,朱绍臣屯的许某某开四轮把路灯杆撞坏了,许某某说给我500元,我根本没收这钱。2011年7月份,正兰四屯有两个在刘某某家干活的工人,把老牛拴在李某某家树地了,一共是六头牛,两个小牛进胡某某家玉米地了,我去了就把牛牵我家了,让他们每头交200元罚款,他们找李某某说的情,最后他们花50元给我买一条红金龙烟。2011年9月,陈某某卸砖把张某某家花压折20多根,我收了他50元罚款。2012年春天,佟某某家羊进地里了,我收他50元罚款。2013年春天,董某某在沈某某家树地伐了两棵死树,我罚他150元。2013年秋天,吴某某夫妻俩在地里溜三丝袋子玉米,我抓到后罚了450元。2015年8月份,赵某1雇人干活开四轮车车斗压到人工湖边上的彩砖了,我去了罚他们400元。2011年秋天,赵国军媳妇张桂华和李红在割玉米喂老牛,让我抓到后,罚她俩每人40元。2015年夏天,村上修路时抓沟机把我栽的树抓倒好几棵,包工的姓田赔偿我300元。我给周世军、李某丙、沈某某、张某丙看树地时,收放牧的草捎钱了。2011年熊某某、唐某甲每人交我150元。2012年战某乙交100元,胡某乙交100元,刘某乙、熊某某、邓某某、田某某等人,具体谁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一共1000多元。2013年杨某乙分两次一共给我1000元,吴兴文交500元,战某乙给我齐上来几百块钱,具体谁家多少我记不清了。2014年也是战某乙给我齐上来几百块钱,田某某交100元,吕贵杰交200元。2015年杨某交1000元、浦井军交500元。26.谅解书23份证实被告人战某甲均向被害人退还罚款,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7.被告人战某甲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事项。28.望奎县火箭镇正兰三村说明证实:村委会在2016年以前没有委托战某甲收取任何罚款;战某甲在居住地现实表现很好,没有不良行为。29.望奎县火箭镇正兰三村座谈会议记录证实:村民代表和被害人代表表示战某甲为人耿直,收取村民的罚款也是职责所在,对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战某甲从轻处罚。30.望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望司矫调意(2017)03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战某甲无前科劣迹,此案在居住地社会影响较小,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战某甲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斌审 判 员 赵庆鹏人民陪审员 殷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