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明晓春与郝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晓春,郝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明晓春,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郝鸿,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2016)川1527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明晓春与被执行人郝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郝鸿于2016年12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明晓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关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执行中,查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郝鸿、詹本略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被没收财产的案件中有资金,该金额正在核算中,暂无法予以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郝鸿在监狱服刑至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晓春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