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淑容申请执行王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容,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淑容,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郑淑容申请执行王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2288元,现查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