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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白红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高自兴,经理。被执行人高自兴,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1413000元及该款利息;被告高自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自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0001元,由被告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同意于2017年5月25日前先偿还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二、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同意于2017年6月31日前先偿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同意于2017年7月31日前先偿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四、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双方债权债务履行完毕,互不拖欠;五、付款方式:转账,被执行人将上述约定款项汇入申请人账户名称: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11060100018170217324;六、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高自兴承担;七、本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应向法院申请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八、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第一、第二、第三中的任一条款,申请人即可恢复执行。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