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陈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53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霞,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陈力,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陈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旭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