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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雷玉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玉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270号罪犯雷玉齐,男,1974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现在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5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玉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7149.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20年9月4日。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于6月9日至6月13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雷玉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的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雷玉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玉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玉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玉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7149.6元不变(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