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奇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奇,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748号原告:丁奇,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振,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丁奇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整。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被告又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振两次共计向原告丁奇借款60000元。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至今还下欠原告40000元。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被告李振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振于2016年8月2日向原告丁奇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又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丁奇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被告李振已经偿还过20000元,下余4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丁奇诉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振向原告丁奇借款60000元,已经偿还过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奇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丁奇负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丁玉东审判员 尹春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