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健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高健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006号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健安,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敏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