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与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王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102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世纪花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立,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系宽甸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男,30岁,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与被告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