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志敏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志敏,林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该局避长。被执行人:郑志敏,男,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林丽娟,女,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已交纳社会抚养费9万元,余下社会抚养费由其委托仙游县盖尾镇人民政府自行征收为由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人的该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金东审判员 林少军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益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