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邢婧华与郭志劳务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婧华,郭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邢婧华,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郭志,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返还申请执行人邢婧华房租3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8元,申请执行费421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志银行存款351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 行 长 张晋中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宋家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