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占海与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海,高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92号原告:李占海,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被告:高强,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宴彪,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占海诉被告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占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占海负担。审判员 白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