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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占海与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海,高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92号原告:李占海,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被告:高强,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宴彪,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占海诉被告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占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占海负担。审判员 白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