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XX有限公司,湖北XXXX有限公司,李某某,徐某某,周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曹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周某(又名周某某),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李某某、徐某某、周某、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李某某、徐某某、周某、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398470元及利息92089元(以5398470元为基数,按年息6.9%,自2016年6月22日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息415952元(以5398470元为基数,按年息10.35%,自2016年9月22日暂算至2017年6月20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4646元(以54522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28日暂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5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本案执行费56620元,合计621744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李某某、徐某某、周某、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李某某、徐某某、周某、周某某银行存款6217447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XXXX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李某某、徐某某、周某、周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