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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柱林与李同浦、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第1页共1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348号原告于柱林与被告李同浦、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东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