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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567号原告:刘某1,男。上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宣,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2现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中止审理申请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