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执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裕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裕龙,张红霞,罗家泳,蔡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3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裕龙,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裕龙之妻,被执行人:罗家泳,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蔡晓燕,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罗家泳之妻,身份证码:36212519741113006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犹县农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裕龙、张红霞、罗家泳、蔡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委托赣州市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何裕龙所有的位于上犹县营前镇象牙村付斗二组的住房二套即:601号住房(所有权证号为:01A0004570)、701号住房(所有权证号:01A0004573)、位于上犹东山镇水南大道(永鑫花园E栋6号)店面、阁楼(所有权证号为:01B0003628)。2017年6月7日,买受人李芳贵以123500元的最高价竞得601号住房、买受人张衍地、胡春兰以123500元的最高价竞得701号住房,买受人黄平英以371200元的最高价竞得永鑫花园E栋6号店面、阁楼(所有权证号为:01B00036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于上犹县营前镇象牙村付斗二组的住房壹套601号住房(所有权证号为:01A0004570)归买受人李芳贵所有;于上犹县营前镇象牙村付斗二组的住房壹套701号住房(所有权证号:01A0004573)归买受人张衍地、胡春兰所有;位于上犹东山镇水南大道(永鑫花园E栋6号)店面、阁楼建筑面积62.4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01B0003628)归买受人黄平英所有。买受人李芳贵、张衍地、胡春兰、黄平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黄泽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庆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