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义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493号原告: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63号1幢1单元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107810F。法定代表人:代亚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华,男,1951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