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爱庆与刘建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庆,刘建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312号原告:张爱庆,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刘建瑞,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原告张爱庆与被告刘建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爱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建瑞支付我劳务费12800元及利息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刘建瑞让我到他承包的荣华广厦苑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我干了21天共计4200元。2016年4月份,刘建瑞再次让我去他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我干了43天共计8600元。这两次劳务费合计12800元,经我多次催要,刘建瑞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付,也不给我打欠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瑞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张爱庆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刘建瑞的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刘建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张爱庆既未向本院提供刘建瑞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刘建瑞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爱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