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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季金娥、童元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季金娥,童元勋,杨一仙,季旭明,何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80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周幸福,银行员工。被告:季金娥,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童元勋,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一仙,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季旭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林芳,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季金娥、童元勋、杨一仙、季旭明、何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