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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爱英、田海云、王新华、李顺平、李振帮、边孝英、刘淑贤、许秀珍、庄长智、洪伟与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及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英,田海云,王新华,李顺平,李振帮,边孝英,刘淑贤,许秀珍,庄长智,洪伟,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任爱英,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田海云,女,1964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王新华,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李顺平,女,1956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李振帮,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边孝英,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刘淑贤,女,1951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许秀珍,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庄长智,男,1951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洪伟,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爱英、田海云、王新华、李顺平、李振帮、边孝英、刘淑贤、许秀珍、庄长智、洪伟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及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案件中,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280、278、275、279、272、277、281、276、274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7】第0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爱英等10人于2017年5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任爱英12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元;田海云1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元;王新华1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元;李顺平3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李振帮122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2元;边孝英3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刘淑贤13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元;许秀珍140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庄长智119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洪伟14634.48元。以上案件中,被执行人同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分配,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吉0303民初278、275、279、272、277、281、276、274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7】第016号裁决书与(2017)吉0303民初280号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