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光明与董维民、王文娟、王文凤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明,董维民,王文娟,王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33号申请人孙光明,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董维民,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文娟,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文凤,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孙光明与董维民、王文娟、王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光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利华所有的位于九台区的房屋。二、查封岳艳梅所有位于长春市九台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