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叶爱民与卢军胜、黄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民,卢军胜,黄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785号原告叶爱民。委托代理人赵辅和,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军胜。被告黄文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民诉被告卢军胜、黄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爱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爱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爱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叶爱民负担。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