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隆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沭阳隆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50号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8182E,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被告:沭阳隆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8DK1Y,住所地在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30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隆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隆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江苏舜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