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剑武、邹仕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武,邹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260号被执行人陈剑武,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邹仕发,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剑武、邹仕发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剑武的住所地在莆田市秀屿区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6)闽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指定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熹执行员 陈剑星执行员 黄真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三)驳回起诉;(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