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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清秀与蒙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清秀,蒙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723号原告:谭清秀,女,1960年6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武,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革元,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永胜,男,1976年12月29日生,壮族,经商,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世斌,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清秀诉被告蒙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清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清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原告谭清秀负担。审 判 长  玉汝碧审 判 员  何凤英人民陪审员  黎素萍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