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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暴占虎、乔旭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平,暴占虎,乔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平,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暴占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旭荣,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平与被执行人暴占虎、乔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暴占虎、乔旭荣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忠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忠平与被执行人暴占虎达成还款协议,一、连本带利共偿还12万元整,剩余利息申请人王忠平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暴占虎从2018年5月起每月偿还4000元,还完为止。后申请执行人王忠平书面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41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