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江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江照明,郑雪峰,郑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住所地村头镇云山路。法定代表人:丰红晓。被执行人:江照明,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雪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小君,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江照明、郑雪峰、郑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照明、郑雪峰、郑小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江照明、郑雪峰、郑小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借款50892.99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613元,执行费663.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孟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