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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载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载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载军,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捕前住仁怀市。2017年1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载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元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徐载军持证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在仁怀市国酒南路景宏小区停车场(半开放停车场)内掉头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袁某相接触,造成袁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载军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徐载军与袁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驾驶证、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书、安埋协议、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人徐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载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载军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徐载军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载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载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科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