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扣兄与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扣兄,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马扣兄,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程刚,女,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扣兄与被执行人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此案无需法院继续执行,要求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