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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章志明与王友全、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明,王友全,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188号原告:章志明,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全,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被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36540C。法定代表人:胡卡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677244656Q。代表人:程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明诉被告王友全、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