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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东云、田凤荣等与田国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云,田凤荣,田东芝,田玉花,李秀芝,田国红,谢玉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33号原告田东云,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田凤荣,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田东芝,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田玉花,女,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秀芝,女,汉族,194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潜、王青杰(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国红,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玉兰,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云、田凤荣、田东芝、田玉花、李秀芝与被告田国红、谢玉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东云、田凤荣、田东芝、田玉花、李秀芝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