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晓林、青岛环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林,青岛环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林,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环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90号15层1503户。法定代表人孙业国,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林与被执行人青岛环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北劳人仲案字第9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北劳人仲案字第9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