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新喜、朱效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喜,朱效灿,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喜,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效灿,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杨长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新喜因与被上诉人朱效灿、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新喜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新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王新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