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讯与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讯,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823号原告陈讯,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委托代理人叶燕灵,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麻陂镇龙苑工业区(二楼)。法定代表人:余鑫。委托代理人张光伟,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是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讯与被告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讯及委托代理人叶燕灵、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88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起,原告开始向被告提供电子货物,双方先是通过电话对货物价格、数量、单价等事项达成共识后,再由原告将货物按约定时间送货至被告处,被告每个月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结账。直到2014年5月,被告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货款了,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至2016年10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货款71888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也同意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认为被告目前经济困难,可从年底起分八个月支付完毕。另查明,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被告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杨村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9×××39,限额为74888元)。本院认为,被告确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还清所欠货款718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不同意被告主张的还款方式,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可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讯货款71888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1日起,以被告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9元,保全费739元,合计1538元,由被告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锦清书 记 员 钟天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