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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志荣、刘月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荣,刘月容,刘惟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238号申请执行人谢志荣,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月容,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惟长,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谢志荣和被执行人刘月容、刘惟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执行费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万寿街永康路26号房产,房产面积289.53平方米,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房产暂不宜超标的处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及人员下落,被执行人暂无处找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