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史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0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申请人史某某,男。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史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538**)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史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