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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宏杰、郑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杰,郑光荣,刘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陈宏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郑光荣,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刘翠青,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杰与被执行人郑光荣、刘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39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郑光荣、刘翠青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郑光荣、刘翠青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宏杰与被执行人郑光荣、刘翠青私下达成和解,并同意暂不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郑光荣、刘翠青共有的位于湖州市红丰新村的房产(52.95M2,有抵押)。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