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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曲国锋、张旭东与赤峰仁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国锋,张旭东,赤峰仁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1号申请人:曲国锋,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旭东,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仁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马晶波,经理。申请人曲国锋、张旭东与被申请人赤峰仁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国锋、张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